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21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6次會議、202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八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1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6次會議、202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八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的;
(三)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四)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六個月以上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于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且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的;
(五)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后果特別嚴重”:
(一)致人死亡的;
(二)造成重度殘疾以上的;
(三)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五)造成三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六)其他特別嚴重的后果。
第五條?在食品生產、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添加劑、農藥、獸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第七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毒、有害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六個月以上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于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且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的;
(五)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八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九條?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體健康,被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
(二)因危害人體健康,被國務院有關部門列入《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的禁用農藥、《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等名單上的物質;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質。
第十條?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明知”,應當綜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食品質量、進貨或者銷售的渠道及價格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除外:
(一)長期從事相關食品、食用農產品生產、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行業,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義務的;
(二)沒有合法有效的購貨憑證,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銷售的相關食品來源的;
(三)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進貨或者銷售且無合理原因的;
(四)在有關部門發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預警的情況下繼續銷售的;
(五)因實施危害食品安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又實施同種行為的;
(六)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一條?在食品生產、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適用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適用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在食品生產、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第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無證據證明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但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該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第十四條?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
(一)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
(二)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貯存、保管、郵寄、銷售渠道等便利條件的;
(三)提供生產技術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或者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四)提供廣告宣傳的;
(五)提供其他幫助行為的。
第十五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的食品,或者以更改生產日期、保質期、改換包裝等方式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適用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施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于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用農產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用農藥、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產、銷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飼料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七條?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在畜禽屠宰相關環節,對畜禽使用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對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雖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第十八條?實施本解釋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實施本解釋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虛假宣傳,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的,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銷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詐騙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十條?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同時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等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不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但構成前款規定的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該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十一條?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
共同犯罪的,對各共同犯罪人合計判處的罰金一般應當在生產、銷售金額的二倍以上。
第二十二條?對實施本解釋規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應當依照刑法規定的條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對于依法適用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宣告禁止令。
對于被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單位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處罰。
第二十四條?“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司法機關可以依據鑒定意見、檢驗報告、地市級以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出具的書面意見,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必要時,專門性問題由省級以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出具書面意見。
第二十五條?本解釋所稱“二年內”,以第一次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生效之日與又實施相應行為之日的時間間隔計算確定。
第二十六條?本解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公布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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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發布司法解釋
從嚴懲處危害“一老一小”食品安全犯罪
發布時間:2021年12月31日
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聯合發布新修訂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督忉尅饭捕鶙l,其中針對司法實踐中“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護的薄弱環節,《解釋》從多方面對保護該群體食品安全作出明確規定。
《解釋》專門規定了多條針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食品安全特殊保護的條款,如第三條和第七條將“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的”作為加重處罰情節。針對“保健品坑老”行為,《解釋》明確規定,實施此類犯罪,符合詐騙罪規定的,依照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銷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以及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的食品,或者以更改生產日期、保質期、改換包裝等方式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是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行為,直接影響食品安全。對此,《解釋》明確規定,對上述行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近些年來,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賺取黑心錢,給進入屠宰相關環節的生豬等畜禽惡意注水,導致大量注水肉流向百姓餐桌,為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為有效破解注水肉案件打擊難題,統一法律適用,《解釋》明確規定,在畜禽屠宰相關環節,對畜禽使用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對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雖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此外,《解釋》還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和“明知”的認定等問題作出規定。
全鏈條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更實維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2021年前9月,檢察機關起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9442人
發布時間:2021年12月31日
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問題。
“檢察機關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積極推動完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span>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郭立新出席“兩高”新聞發布會時介紹說,2021年1至9月,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9442人,同比上升21.7%。
檢察機關通過辦案發現,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近年來呈現非食用物質在食品中被非法使用或濫用,通過網絡直播、微商等方式層層銷售,犯罪產業化、鏈條化趨勢明顯等三方面新情況新特點,需要進一步強化防范、依法打擊。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犯罪銷售模式逐漸由傳統實體店銷售轉向網絡營銷。犯罪分子通過網絡直播、微商等方式層層銷售,通過虛假宣傳、給予返利等形式吸引大量消費者。這種模式短期內可將銷售范圍覆蓋到全國甚至境外,受害人分布范圍廣,偵查取證難度升級?!惫⑿绿貏e指出。
“針對上述新情況,檢察機關用足用好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采取更有針對性的做法和舉措,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惫⑿陆榻B道,檢察機關始終保持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高壓態勢。2021年6月起,最高檢與農業農村部等六部委聯合開展為期三年的食用農產品“治違禁、控藥殘、促提升”專項行動,重點打擊農藥獸藥殘留嚴重超標、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禁、限用物質犯罪,通過掛牌督辦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加強對下指導等,持續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打擊力度,更實維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在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主動加強與執法司法機關的協作配合,通過信息共享、線索通報、聯席會議、聯合督辦、專項督查等方式,與其他執法司法機關強化協作、形成合力。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規定》,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雙向銜接機制,認真履行立案監督職責,同時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檢察意見移送其依法處理,將最嚴厲的處罰同步落實到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中。
“由于食品‘從農田到餐桌’,鏈條長、體量大,風險點多,給不法分子以更多可乘之機。因此,“兩高”今天發布的新修訂《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特別注意用足用好刑法規定,打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關罪名的‘組合拳’?!惫⑿陆榻B道,《解釋》進一步強化全鏈條打擊,助力全過程監管: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上游犯罪,即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于食品、食用農產品的非食品原料等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對違反食品安全標準濫用食品添加劑,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典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區分其行為性質及危害性,分別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定罪處罰;同時對外圍或者提供協助的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犯罪行為,分別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食品監管瀆職罪等定罪處罰。
“《解釋》注重可操作性,適應司法實踐需要,便于執法司法機關理解和執行?!贬槍陙韴谭ㄋ痉▽嵺`反映比較突出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專門性問題的認定問題,《解釋》提出了鑒定意見、檢驗報告和認定意見三種認定途徑,推動形成“專業性問題專業部門解決,法律問題司法機關解決”的理念和機制,提升案件辦理質效。
(以上文章均來源于 最高人民檢察院網上發布廳)
“一老一小”食品安全獲特殊保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典型案例。為加強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食品安全的保護,《解釋》列出了多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食品安全特殊保護的條款。
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往往是嬰幼兒的主要營養物質來源,甚至是唯一營養物質來源。為此,《解釋》規定,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主輔食品,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一些中小學校園周邊是“五毛食品”泛濫的重災區。這些食品往往添加過量食品添加劑,甚至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健康的物質。同時,學校、幼兒園和養老院的食品安全事件仍時有發生。對此,《解釋》規定,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近年來,一些不良商家通過“免費體檢”“健康講座”“專家義診”“夸大療效”等花樣繁多的手段,虛構保健食品具有包治百病的神奇療效,欺騙老年人高價購買,牟取暴利。此類“保健品坑老”案件頻發,犯罪性質惡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對此,《解釋》規定:實施此類犯罪,符合詐騙罪規定的,依照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銷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罪行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罪行定罪處罰。
(來源:健康報 記者 高艷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