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實施新修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和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相關事宜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實施新修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和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相關事宜的通知
川食藥監市〔2013〕41號
2013-08-05 11:54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確保新修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新修訂GSP)的貫徹實施及《藥品經營許可證》換發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就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據相關規定,新修訂GSP從201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地藥品監管部門應督促轄區內的藥品經營企業自覺按照新修訂GSP照條款對照檢查、整改完善,盡快符合新修訂GSP要求。
二、由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總局)相關配套文件尚未頒發,新開辦藥品經營企業暫時無標準進行新修訂GSP認證,因此,從發文之日起,全省暫停受理新開辦藥品經營企業的行政許可事項(包括藥品批發企業分支機構申請獨立法人企業的事項),待國家總局或省局驗收標準頒布后恢復受理。
三、按照國家總局《關于貫徹實施新修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通知》(食藥監藥化司〔2013〕32號)相關精神,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在2013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鑒于國家總局的認證標準等配套文件尚未出臺,應按本通知第六項規定程序,申請證書延續。
四、在國家總局和省局出臺新的批發企業換證標準前,藥品批發企業在實施新修訂GSP時,其倉庫面積和經營場所面積(包括是否具有自有產權等要求),應不低于原開辦審批標準。國家總局或省局關于批發企業新的換證標準出臺后,從其規定。
五、藥品批發企業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許可事項的,在未取得新修訂GSP證書前,可依據原開辦標準進行相應變更。但企業新建(改、擴建)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應當按照新修訂GSP要求執行。
六、藥品批發企業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延續的程序是:
企業應在證書到期前90天內30天前向省局提出延續申請,并填寫《<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延續申請表》(見附件1),省局審查后,送所在市(州)局,由市(州)局安排人員按照2000年版GSP標準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合格的,由市(州)局簽署意見后,上報省局審查批準,發放《同意<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延續通知書》(見附件2)。檢查不合格的,責令其整改,證書到期仍整改不到位,未能通過復查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經省局同意證書延續的批發企業,可在延續期限內繼續經營藥品。
批發企業的《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均可申請證書延續。
七、藥品零售企業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申請GSP到期認證的,請市(州)局結合本地實際,參照上述規定制定文件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延續申報表》
2.《同意<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延續通知書》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