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印發《中醫藥服務監督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
國中醫藥辦法監函〔2020〕1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醫藥管理局:
為指導中醫藥監督執法人員依法開展中醫藥監督工作,保障《中醫藥法》和相關配套文件貫徹落實,規范中醫藥服務有序開展,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專家制定了《中醫藥服務監督工作指南(試行)》?,F將《指南》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醫藥服務監督工作指南(試行)》電子版可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網站下載。各地在工作過程中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請及時聯系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政策法規與監督司。
聯 系 人:政策法規與監督司 任媛 張峘宇
聯系電話:010-59957756 010-59957678
傳 真:010-59957676
電子郵箱:renyuan@satc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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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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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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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服務監督工作指南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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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開展中醫藥服務的醫療機構監督????????
第一節 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
第二節 中醫診所?
第三節 中醫醫療廣告?
第二章 中醫藥醫療技術人員監督????
第一節 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
第二節 中醫(專長)醫師?
第三章 中藥藥事監督????????
第一節 中藥飲片?
第二節 中藥煎藥室??????
第四章 中醫技術監督????????
第一節 針刺類技術??????
第二節 微創類技術??????
第三節 刮痧類技術??????
第四節 拔罐類技術
第五節 敷熨熏浴類技術??????
第六節 灌腸類技術??????
第七節 灸類和推拿類技術?
第五章 中醫藥服務涉嫌非法行醫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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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特色監督檢查用表???? (略)
附錄1:相關法律、規章、規范性文件目錄
法律????????
規章????????
規范性文件????
附錄2: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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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開展中醫藥服務的醫療機構監督
第一節 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
一、檢查依據
本節內容相關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二、檢查內容
檢查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方可開展中醫藥服務的醫療機構,包括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中醫(綜合)診所、中西醫結合診所、民族醫診所以及綜合醫院中醫科、鄉鎮衛生院中醫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科等。
檢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否核準登記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民族醫學科)診療科目,是否按照核準登記的項目開展診療活動。
三、檢查方法及取證
1.檢查方法
查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檢查是否核準登記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民族醫學科)診療科目。查看實際科室設置、設施設備、出具的醫學文書等,檢查開展的診療活動是否超出登記范圍。
2.違法行為構成要素
(1)醫療機構開展中醫藥服務執業活動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未核準登記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民族醫學科)
3.調查取證
(1)現場檢查并制作筆錄:筆錄如實記錄超出診療科目診治的患者信息、診治疾病、收入情況等;對超出診療科目出具的醫學文書等書面證據進行收集、復印,提取紙質或電腦中的相關收費記錄,并由當事機構簽字蓋章;對機構內超出核準登記配備的設施設備、藥品等進行攝影、攝像獲得相關影像資料。
(2)詢問調查并制作筆錄:詢問相關負責人是否開展中醫藥服務執業活動,是否核準登記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民族醫學科)診療科目,違法開展中醫藥服務執業活動的時間、項目、使用的設備、藥品以及收入情況等。詢問執業人員和患者,證實未核準登記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民族醫學科)診療科目開展中醫藥服務執業活動的違法事實。
四、法律適用
超出核準登記診療科目開展醫療活動的法律適用
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節 中醫診所
一、檢查依據
本節內容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二、檢查內容
對中醫診所的機構資質、執業行為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執業資質的監督檢查
??? 1.中醫診所開展執業活動,是否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范圍、人員配備情況等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取得《中醫診所備案證》。
備案人是否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中醫診所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1)《中醫診所備案信息表》;(2)中醫診所主要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3)其他衛生技術人員名錄、有效身份證明、執業資格證件;(4)中醫診所管理規章制度;(5)醫療廢物處理方案、診所周邊環境情況說明;(6)消防應急預案。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中醫診所的,還應當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質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其他組織的代表人身份證明。
中醫診所的人員、名稱、地址等實際設置是否與《中醫診所備案證》記載事項相一致。中醫診所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技術等備案事項發生變動的,是否及時到原備案機關對變動事項進行備案。
(二)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
1.中醫診所是否偽造、出賣、轉讓、出借《中醫診所備案證》。
2.中醫診所是否按照備案的診療科目、技術開展診療活動。
3.取得《中醫診所備案證》,是否停止執業活動超過一年。
三、檢查方法及取證
(一)執業資質的監督檢查
1.開展執業活動備案情況
(1)檢查方法
檢查開展執業活動的中醫診所是否取得《中醫診所備案證》。
(2)違法行為構成要素
A.中醫診所開展執業活動
B.中醫診所未取得《中醫診所備案證》
(3)調查取證
A.現場檢查并制作筆錄:筆錄如實記錄患者數量、診治醫師、就診時間以及違法收入等;對未備案的中醫診所門診日志、出具的醫學文書、收費單等書面證據進行收集、復印,并由當事機構簽字蓋章;對診室內的中醫診療設備設施、藥品等進行攝影、攝像獲得相關影像資料。
B.詢問調查并制作筆錄:詢問相關負責人中醫診所是否登記備案,開展執業活動的時間、項目、使用的設備、藥品、技術方法和收入情況等。詢問執業人員和患者證實未經備案開展執業活動的違法事實。
2.備案材料真實性情況
(1)檢查方法
現場核查時查看醫師人數、醫師執業資質類別等實際情況,檢查是否與備案提交材料相一致,備案材料是否真實。
(2)違法行為構成要素
A.中醫診所開展執業活動
B.實際設置與中醫診所備案材料不一致,備案材料不真實
(3)調查取證
A.現場檢查并制作筆錄:筆錄如實記錄實際設置與備案材料不相一致的違法行為;對《醫師執業證書》、醫學文書、收費單等書面證據進行收集、復印,并由當事機構簽字蓋章;對違法行為進行攝影、攝像獲得相關影像資料。
B.詢問調查并制作筆錄:詢問診所負責人提交材料是否與實際情況相一致;詢問執業人員和患者該中醫診所實際情況,證實違法事實。
3.實際設置與備案事項一致性情況
(1)檢查方法
查看是否按照備案登記的人員、名稱、地址等開展執業,認真核對機構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技術等。
(2)違法行為構成要素
A.中醫診所開展執業活動
B.中醫診所實際設置與《中醫診所備案證》登記事項不相一致
C.備案事項發生變動,未到原備案機關對變動事項進行備案
(3)調查取證
A.現場檢查并制作筆錄:筆錄如實記錄實際設置與備案事項不一致的違法行為;對與《中醫診所備案證》登記備案事項不符的醫學文書等書面證據進行收集、復印,并由當事機構簽字蓋章;對與登記備案事項不符的實際設置進行攝影、攝像獲得相關影像資料。
B.詢問調查并制作筆錄:詢問相關負責人中醫診所實際設置是否與登記備案事項相一致,是否及時對變更事項進行備案,以及違法行為的時間、使用的設備、藥品和技術方法等。向執業人員和患者詢問證實違法事實。
(二)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
1.偽造、出賣、轉讓、出借《中醫診所備案證》情況
(1)檢查方法
查看《中醫診所備案證》,辨識真偽,認真核對《中醫診所備案證》記載事項中的人員、名稱、地址等是否與實際設置相一致。詢問相關執業人員是否存在出賣、轉讓或出借《中醫診所備案證》行為。
(2)違法行為構成要素
A.中醫診所開展執業活動
B.《中醫診所備案證》出賣、轉讓、出借給其他機構開展執業活動
偽造《中醫診所備案證》開展執業的機構,涉嫌違反《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立即移交給公安部門。
(3)調查取證
A.現場檢查并制作筆錄:對存在出賣、轉讓、出借《中醫診所備案證》情況的診所,對《中醫診所備案證》、醫學文書進行收集、復印,并由當事機構簽字蓋章;對記載事項中的人員、名稱、地址等不相一致的進行攝影、攝像獲得相關影像資料。
B.詢問調查并制作筆錄:詢問診所負責人是否存在出賣、轉讓或出借《中醫診所備案證》行為。
2.開展執業活動的備案范圍情況
(1)檢查方法
查看中醫診所是否按照登記備案的診療范圍開展執業,檢查診療活動開展情況,查看門診日志、醫學文書、配備的中醫診療設備設施、藥品等。
(2)違法行為構成要素
A.中醫診所開展執業活動
B.執業活動超出登記備案范圍
(3)調查取證
A.現場檢查并制作筆錄:筆錄如實記錄超出備案診療范圍診治的患者信息、診治疾病、治療方法及技術、診治醫師、就診時間等;對門診日志、出具的醫學文書等書面證據進行收集、復印,提取紙質或電腦中的相關收費記錄,并由當事機構簽字蓋章;對診室內的中醫診療設備設施、藥品等進行攝影、攝像獲得相關影像資料。
B.詢問調查并制作筆錄:詢問相關負責人開展診療活動是否在登記備案范圍內,開展診療活動的時間、項目、使用的設備設施、藥品和技術方法以及收入情況等。向執業人員和患者詢問證實超出備案范圍開展診療活動的違法事實。
3.停止開展執業活動情況
(1)檢查方法
檢查診療活動開展情況,查看門診日志、醫學文書等,詢問周圍居民該機構是否停止執業。
(2)違法行為構成要素
A.中醫診所取得《中醫診所備案證》
B.停止執業活動超過一年
(3)調查取證
A.現場檢查并制作筆錄:筆錄如實記錄未開展執業活動時間、原因等;對門診日志、出具的醫學文書等書面證據進行收集、復印,提取紙質或電腦中的相關收費記錄,并由當事機構簽字蓋章。
B.詢問調查并制作筆錄:詢問相關負責人該機構是否開展診療活動,停止執業時間。向附近居民詢問證實停止執業超過一年的違法事實。
四、法律適用
(一)中醫診所未按要求備案的法律適用
違反《中醫藥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依據《中醫藥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理。
(二)中醫診所出具虛假備案材料的法律適用
違反《中醫藥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依據《中醫藥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三)中醫診所實際設置與備案事項不一致的法律適用
違反《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依據《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四)中醫診所出賣、轉讓、出借《中醫診所備案證》的法律適用
違反《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依據《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五)中醫診所的診療活動超出備案范圍的法律適用
違反《中醫藥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依據《中醫藥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印發《中醫藥服務監督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
國中醫藥辦法監函〔2020〕1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醫藥管理局:
為指導中醫藥監督執法人員依法開展中醫藥監督工作,保障《中醫藥法》和相關配套文件貫徹落實,規范中醫藥服務有序開展,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專家制定了《中醫藥服務監督工作指南(試行)》?,F將《指南》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醫藥服務監督工作指南(試行)》電子版可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網站下載。各地在工作過程中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請及時聯系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政策法規與監督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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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6日
目錄
第一章 開展中醫藥服務的醫療機構監督
第一節 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
第二節 中醫診所
第三節 中醫醫療廣告
第二章 中醫藥醫療技術人員監督
第一節 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
第二節 中醫(專長)醫師
第三章 中藥藥事監督
第一節 中藥飲片
第二節 中藥煎藥室
第四章 中醫技術監督
第一節 針刺類技術
第二節 微創類技術
第三節 刮痧類技術
第四節 拔罐類技術
第五節 敷熨熏浴類技術
第六節 灌腸類技術
第七節 灸類和推拿類技術
第五章 中醫藥服務涉嫌非法行醫監督
中醫藥特色監督檢查用表
附錄1:相關法律、規章、規范性文件目錄
法律
規章
規范性文件
附錄2:名詞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