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磅!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清單出爐,散布漲價信息、低于成本價競標等在列
重磅!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清單出爐,散布漲價信息、低于成本價競標等在列
征求意見稿共分為9方面內容,就建立信用評價目錄清單、實行醫藥企業主動承諾制、建立失信信息報告記錄渠道、開展醫藥企業信用評級、分級處置失信違約行為、鼓勵醫藥企業修復信用、正確運用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共同推進信用評價制度建設作了明確規定。
征求意見稿明確,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列入目錄清單的失信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在醫藥購銷中給予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涉稅違法、不正當價格行為、惡意違反合同約定、擾亂集中采購秩序等。
根據《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2020版)》,失信事項分為以下7個主要情節:
1、醫藥購銷中,向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給予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2、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被依法處罰,不主動糾正涉案產品的不公平高價;
3、非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
4、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價格過高上漲等違反《價格法》的行為;
5、醫藥企業因不正當價格行為,被醫藥價格主管部門函詢、調查、約談、告誡、檢查、推諉、拒絕、不能充分說明原因或作出虛假承諾的;
6、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承諾事項、拒絕履行購銷或配送合同;
7、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擾亂集中采購秩序。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醫藥企業在定價、投標、履約、營銷等過程中,通過目錄清單所列失信事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納入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范圍。
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時效,以及影響范圍等因素,將醫藥企業在本地招標采購市場的失信情況評定為一般、中等、嚴重、特別嚴重四個等級,每季度動態更新。對于涉及違法違規的失信行為,信用評級所依據的事實,以法院判決或執法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為準。鼓勵地方探索量化評分的信用評級方法,提升信用評級的標準化規范化水平。
征求意見稿表示,集中采購機構根據醫藥企業信用評級,分別采取書面提醒告誡、依托集中采購平臺向采購方提示風險信息、暫停相關藥品或醫用耗材的投標掛網、暫停供應配送中標藥品或醫用耗材資格、向社會公開披露失信信息等處置措施,落實醫藥企業失信違約責任。
征求意見稿鼓勵醫藥企業修復信用,失信行為自被確認起超過一定時間或相關司法判決、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的,保留記錄但不再計入信用評級范圍。處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告知醫藥企業,并視情形給予一定的申訴和整改期,允許企業在補充更正信息、申訴說明情況、申請公開聽證,鼓勵企業采取切實措施主動修復信用,包括終止相關失信行為、提交合規整改報告并接受合規檢查、公開發布致歉聲明消除不良影響、剔除涉案藥品或醫用耗材價格中的虛高空間、退回或公益性捐贈不合理收益等。